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19 21:5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缩写:SEC)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

内设机构

委员会总部设于华盛顿特区,拥有5名主任委员。为了保证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政治,主任委员不得有三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

总统掌握着提名及委任主任委员的权力,国会掌握着对提名的审核权。

2021年4月15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3票赞成、45票反对的结果,批准加里·盖斯勒(Gary Gensler)出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

向主席办公室负责的6个处室和25个办公室

二十五个办公室 Twenty-five Offices

信用评级办公室 Credit Ratings

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道德法律顾问办公室 Ethics Counsel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 General Counsel

总监察长办公室 Inspector General

国际事务办公室 International Affairs

投资者保护办公室 Investor Advocate

投资者教育与宣传办公室 Investor Education and Advocacy

立法和政府间事务办公室 Legislative and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

少数族裔和女性包容办公室 Minority and Women Inclusion

市政证券办公室 Municipal Securities

公共事务办公室 Public Affairs

秘书处 Secretary

创新和金融科技战略中心 Strategic Hub for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Technology

同时向执行处和审查处报告的分区办事处

历史背景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公司通过不公开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手段来获得巨额利益,由此导致了美国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投资者的利益遭到巨大的损失。于是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确认在证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开企业状况、证券情况等,以投资者利益为首。美国总统弗朗克林·罗斯福( Franklin D. Roosevelt)任命了约瑟夫·肯尼迪为首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

现代,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七部证券相关法律的监督执行工作,包含: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投资咨询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由国会授予的权利。保证任何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提供误导性的信息,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监管法律

美国证监会所依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

其他监管法规还有《1934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托契约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行政执法

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具有独立的行政权、调查权和公诉权。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是完全独立的联邦行政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府或其它行政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仅受到司法和立法部门的监督。其宗旨为:寻求最大限度的开展投资者保护和最小限度的对证券市场干预,限制证券活动中的欺诈、操枞、过度投机内幕交易等活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发行者、交易者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通过一个公开而公平的投资信息系统,促成正确的投资选择和最佳的资源配置。

行政执法处与其他部门和办公室合作,负责调查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涉嫌违法者展开行政处罚,或转由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行政执法处一般不公开进行调查,工作人员可寻求相关人员自愿提供的文件和证词,也可寻求委员会下达正式调查令,允许工作人员强制获取文件和证人证词。委员会可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由独立的行政法法官 (ALJ) 进行行政诉讼。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发现由违法交易或接到违法举报的,就可以对可能存在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分为正式调查和非正式调查两种。

非正式调查以承办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及访问有关人员为主。如果调查人员认为确有违法行为,或即将有违法事件发生,可报请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由证券委员会签发正式调查令,说明调查的范围,违反之法规及受调查人(公司、团体、个人)。证券委员会可以传讯当事人到现场接受询问,传讯证人。如被传讯人拒绝到场或拒绝接受询问,证券交易委员会可向联邦地方法院请求签发命令,强制当事人到场或提供证据。如当事人再违抗强制令的,可判以轻罪,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以1000美元的罚金。

正式调查结束后,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的情况,向委员会做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建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举行行政听证,给被指控的人进行申辩护的机会。在听证结束后30天内,负责承办的委员对案件做出初步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在初步裁决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请复审申请。委员会亦可依照职权在初步裁决后20日内发布审查命令,进行最后审查,做出最后裁决。

最终裁决做出前,当事人可提请进行和解,并提出和解计划,姑办单位如认为和解计划可行,则附加意见提请委员会决定;如接受和解,当事人就按照和解计划自动执行有关规定,以避免被强制惩处。

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刑事权力,但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州和联邦检察官。

加强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提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公共责任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会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其会计业务是否规范、以及其业务水平是否达到财会质量标准等等。为了同时保证这一机构的独立性和在财会业务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新机构的成员将主要由财会行业以外的人士和少数财会行业的专家以及退休人士组成。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向财会公司和上市公司收费的办法来支持新的监管机构的运作。新机构的建立将改变各公司长期以来自行管理公司财务和审计的状况。

早在2002年3月21日,时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哈维·皮特(Harvey L. Pitt)就在参议院作证时指出,该委员会将主要负责处理财务欺诈案件,而酝酿中的公共责任委员会将负责财会部门的职业道德和财会业务质量监管,不涉及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委员会成立公共责任委员会的目的是要从不同方面加强金融监管。

从更多角度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客观现实所需。美国公众参与股市交易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据统计,美国目前有超过8800万的股票投资者,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更多金融工具的产生,更多的人开始以各种各样的组合方式积极投资股票市场,许多人甚至把养老金也拿去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上的欺诈活动无疑更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如不及时加强金融监管,其后果不堪设想。

另外,金融工具的不断翻新和复杂化,使美国原来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显露出漏洞和缺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意识到,面对股票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仅靠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和采取行政管理手段来监管金融市场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其他部门更广泛的力量进行定期、细致、具体的监管,从根本上确保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这个角度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新举措也是其锐意创新的表现。

然而,加强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会遇到一些华尔街上市公司的阻挠。此外,新的机构如何运作还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它是否能确保可靠性和有效性也需要进一步观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表示要继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争取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近期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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