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从母法

更新时间:2021-11-24 17:51

奴婢从母法(노비 종모법)是指朝鲜半岛古代奴婢所生子女的身份、役处、上典(主人)由母系决定的法律。

高丽时代以来,对奴婢的婚姻一般都只承认“同色婚”,即奴婢与奴婢之间结婚,不允许“良贱交婚”(良人和贱人通婚)。所以,决定奴婢所生子女要从事的役处、上典(主人)的判定基准就是“贱者随母法”,即依据母系来判定。此后经过一段时间,良贱交婚在现实中出现,因此奴婢所生子女的身份就被规定为随父母中任何一方“贱系”。其结果是贱民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作为军役承担阶层的良人的数量逐渐减少。

因此,从朝鲜王朝建国之初开始,这问题与国防政策绑定在一起,成为争议的对象。在良贱交婚的事例中,有良人为婢之夫和良女为奴之妻两种情况。后者非常罕见,而前者则相当盛行。朝廷鉴于这点,于1414年(朝鲜太宗十四年)实施“从父法”,以增加良人数量。

到了朝鲜世宗时,从父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因此从朝鲜世祖开始,又禁止从父法,像从前那样“一贱则贱”,即父母中任何一方为贱人,子女的身份就是贱人,不仅如此,其役处、上典都按“贱系”父母来决定。这通过《经国大典》而法制化。

到了朝鲜王朝后期,身份体制逐渐松弛,随着良役人口减少、社会生活变化,人们更注重经济能力而非社会身份,良贱交婚又盛行起来。良女为奴之妻的情况也多起来。1669年(朝鲜显宗十年),执政的西人为了增加良人人口,允许这种情况(良女为奴之妻)的所生子女按照从母法从良。而南人则以容易引起奴主纷争为由而加以反对。随着西人和南人的政权交替,政策也在从良和还贱中反复。1669年从良、1679年还贱、1684年从良、1689年还贱。直到1730年(朝鲜英祖六年)十二月,在京畿暗行御史金尚星的请求下,英祖表示:“良民日缩之弊,专由于此。不可以些少之弊,忽于大体,自今年所生,定为令甲,勿论公私贱,使之从母役。”正式确立了奴婢从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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