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

更新时间:2024-07-17 09:20

义务兵役制是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包括公民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实行义务兵役制,在法律上对公民服兵役的形式、年龄、期限、条件以及与服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兵役负担相对合理,有利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有利于积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

国外发展沿革

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民军制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一般认为始于法国,完善于普鲁士。

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全国总动员法令》,征集18~40岁的公民,首先是18~25岁的男性未婚公民或无子女的鳏夫义务服役。

1798年9月,法国《征兵法》(《儒尔当法》)规定,凡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期为6年。

1814年普鲁士颁布《军事法》,规定20~40岁的男子必须先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然后转入后备军服预备役,使义务兵役制更趋完善。

19世纪后,世界许多国家先后实行了义务兵役制。

21世纪初,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对公民服兵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规定,男性公民均须依法服兵役;女性公民平时一般不服兵役,或根据自愿的原则服兵役。公民的应征年龄一般是18~22岁。服现役的期限,多数国家为2年,也有的为12~18个月,还有的为5~10年。服满现役,按规定转入预备役。

国内发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7月30日公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服兵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1978年3月,改行义务兵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18~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原则,可征集18~22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又称士官)。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战时遇有特殊情况,36~45岁的男性公民也可被征集服现役。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现役期限短,定期进行轮换,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健壮,又可更多地储备后备兵员,还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达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的目的。义务兵役制也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主要是服现役期限短,掌握复杂的现代军事技术有一定的困难。为了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全志愿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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