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物局

更新时间:2022-04-07 09:44

青岛市文物局是青岛市政府部门,机关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含副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行政级别

青岛市文物局(副局级)

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市文物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物、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管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4、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博物馆设立、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抢救发掘工作,指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实施。

6、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安全监督检查;为文物执法工作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8、组织、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文物科技保护、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9、组织申报国家、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国家、省、市核拨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10、开展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承担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内设3个职能处室:

1、综合督查处

起草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国家、省、市核拨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档案、安全、保密、财务、会务、信访、督查督办、提案建议办复、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安全监督检查;为文物执法工作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2、文物处

拟订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审核文物考古发掘方案,指导考古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3、博物馆处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博物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全市博物馆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博物馆评估、定级、年检等工作,指导馆藏文物征集、建档、鉴定、定级,协调流散文物的鉴定工作;承担文物科技保护、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申报、备案各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交换借用、复制、拓印等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交流和对外展览工作。

人员编制

胶州宋代古钱币、城阳法海寺、华严寺等重点文物的抢救性修复,完成了博物馆新馆北魏大佛石像的搬迁工作,召开了全市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会议。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宣传,公布了青岛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开放了迎宾馆、康有为故居、天主教堂、基督教堂等一批文保单位,完成了文物地图集的编撰工作,对天柱山魏碑康有为墓5·18国际博物馆日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完成了胶南琅琊台海域水下考古工作,成果具有领先性和创新性。同时,完成了同三高速公路考古勘探和发掘,清理古墓葬50余座,出土文物近千件。另外,加强文物执法和文物鉴定工作,破获了一批文物犯罪案件,为社会各界鉴定文物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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