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投资

更新时间:2022-01-11 22:24

追加投资是在原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的投资。造成追加投资的原因,一般是因国家调整计划,或设计文件改变以及意外事故等等。在追加投资额时,原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数要做相应的调整,属于国家调整计划的,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批复的文件予以调整;属于地区或部门范围内的调整,也必须按相应的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办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的追加、追减,一般应在本地区、部门内自求平衡,实在不能平衡的,再报上级作相应的调整。

我国的追加投资政策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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