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

更新时间:2024-03-02 10:03

补税,即“追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漏缴或少缴税款而令其补缴税款的行为。

名词解释

(1) [pay an overdue tax]∶补交推延的税款

(2) [pay an additional tax]∶补交追加的税额

(3) [pay the taxes one has evaded]∶补交逃税

补税情形

由于造成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很多,所以对补税的措施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补税措施大体有如下三种:

1、到期补税。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应该补缴税款。

2、错征补缴。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10年。

3、违章追征。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补税范围

(1)因税则归类原因造成短征税款的,按以下原则补税:

①凡在《海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②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③海关总署改变已做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2)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按照货物的监管年限折旧补税。

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8年

②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③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5年

折旧公式为:货物完税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监管年限)

(3)属于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向海关申报转内销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4)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及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查获之日。

(6)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7)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的,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8)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影视圈补税

2018年11月28日,一份《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文件被影视圈从业人员纷纷转发。该文件称,税务总局下达浙江税务局,要求影视工作室展开税务自查自纠,影视圈的补税工作正式实施。

此次补税共分为四个阶段:自查自纠、约谈补税、税务上门辅导、检查以及重点检查。其中,自查自纠截止到2018年12月30日,需补缴费用和滞纳金;被约谈补税的工作室需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有17位艺人被约谈;第三阶段是税务上门辅导、检查阶段,从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需补缴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第四阶段重点检查即税务抽查从2019年3月起至2019年6月止。该阶段除补缴费用、滞纳金和罚款,可能还会涉及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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