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资

更新时间:2024-01-02 09:16

标准工资是指职工完成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劳动定额,按照等级工资制的工资标准领取的工资数额。它是劳动报酬的基本部分,也是计算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提取奖金,发放加班工资,计算计件工资单价及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的基础和依据。此外,国家计征超奖金税时,它是计算限额奖金的基础。一般地说,标准工资体现的是职工在一定时间向社会提供的平均劳动量。它是调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内部各职工之间的工资水平的主要手段。

工资简介

对标准工资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正常工作时间” 的概念。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对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人大、国务院、劳动部及地方政府都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主要有人大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施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企业既可以施行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可以施行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以每周40或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2004年6月25日修改):劳务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应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准。在该标准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就是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计算正常上班工资的基础,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劳动都属于加班工资。

标准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计算方法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是加班工资等劳动权益的计算基数,所以,作为劳动者掌握什么是“标准工资”相当重要。

比如张先生到一家工厂工作,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800元,月工作21.75天,每日工作8小时包括吃饭时间(加班费另算),绩效工资每小时工价23元,一天就是184元。月工作21.75天绩效工资4002元+基本工资2800元+双休日加班费2059元,(双休日8天64小时,2800÷21.75÷8×加班64小时×2倍等于2059元),则张先生的应发工资是8861元。

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城市标准

2007年全国主要城市工资标准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公布了全国主要城市白领工资标准,包括各城市物价水平、居住成本、交通成本、城市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因素(单位:人民币。外地务工者在以下基础上增加1800元。)共分七档(见下表)。香港月入18500元,上海月入5350元,北京月入5000元,广州月入4750元才算白领。

一档:香港 18500,澳门 8900;

二档:上海 5350,深圳 5280,温州5020,北京 5000;

三档:杭州 4980,广州 4750,苏州4300,厦门 4100,青岛4000;

四档:南京 3780,福州 3380,无锡3200,天津 3150,济南3120,

大连3000;

五档:郑州 2880,昆明 2800,武汉2680,海口 2600,长沙2480,

三亚 2360,重庆 2250,沈阳2100,乌鲁木齐 2100,西安2080;

六档:成都 1900,哈尔滨 1700,呼和浩特1700,贵州 1600,

长春1500,兰州 1500,银川1100,西宁 1000;

七档:拉萨 900。

相关区别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计件、提成也要符合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对策

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有的企业往往以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来打压员工增加工资的诉求。”宁波市劳动保障部

门有关人士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最低工资为标准计发工资。

工会界别的政协委员们提出建议,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企业劳动报酬增长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作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要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实现分配公平的重要举措,全面建立“政府主导、法律完备、劳资共决、合作双赢”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普通职工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评论

据《宁波日报》报道,宁波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虽然企业欠薪情况要比过去少了,但让人感到忧心的是,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偏低。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是不包括加班工资、有关津贴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国家之所以要求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来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让职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多增加一些收入的,万没想到政府的这一制度善意,被一些唯利是图的资本家“巧妙运用”:最低工资标准当做“标准工资”来执行!仅以宁波为例,该市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然而据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人员透露:“查看一本本员工工资发放单,满目都是‘基本工资960元’,尤其是饭店的普通服务员、洗菜工,超市的收银员、理货员,物业公司的保安、维修工等,月收入有不少处于最低工资水平。”其实这不难理解,既然你《劳动法》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保障线,那么换句话说只要企业开出的工资等于或高于最低工资保障线,就不算违法。资本家的本性就是唯利是图,能够节省的尽量节省,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既然等于最低工资保障线算不上违法,他何必开出高于最低工资保障线的工资呢?既然《劳动法》有空子可钻,不钻白不钻,他为什么不钻?更何况,即使被查出开出的工资低于最低保障线,其处罚也不疼不痒不足以让人畏惧——轻者,被责令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工资总额部分200%的补偿;情节严重者,才会给予3万-5万元的罚款。而何谓轻何谓严重,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人为操作的因素很重,何况,又有多少能被查出呢?说到底,最低工资保障线之所以最后成了“标准工资”,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我们的政策法规本身存在漏洞,让投机者有空可钻。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更严谨一些,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都考虑周全,将可能出现的“空子”都事先一一堵上。

有关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标准工资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现实现象

把最低工资当成标准工资

现在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偏低。最低工资成了约定工资。

然而,一些企业的人事干部说起来还振振有词:“加上加班费,已经有1000多元月薪了,在同行业中我们的工资算高了。有的新员工,还在试用期呢,也发给960元,我们是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的,最低工资还是要到位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也是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但是,部分企业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并没有标出具体的工资额度,而是千篇一律地写上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虽然谁都清楚政府推出最低工资不等于企业的标准工资,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主参照这一标准来核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把最低工资当成合同约定工资。”宁波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王小骏分析认为。

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

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做到。许多企业对工人工资的算法就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再加上一些岗位补贴等就是员工的最后工资。

部分企业采用“底薪+加班费+补贴”的工资结构,尽管绝大多数工人拿到手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种工资已把加班费和一些基本福利补贴计算在内。如果扣除这些费用后,将会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计件制成保护外衣

一些企业,往往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拒绝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国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多采用计件工资形式,但计件的标准不利于职工一方,职工在8小时内基本完不成工作量,只得依靠加班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在不少地方,日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12小时的企业甚为普遍,并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按国家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故意笼统地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报酬总额看似不低,但由于加班时间长,扣除加班费后,实际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影响因素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实际工资水平,也不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就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由于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核定工资的普遍支付标准,而致使缺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工更难,造成“用工荒”。福建省工商联对泉州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当地经济和产业的快速发展,造成对劳动力需求的不断扩大,但企业工资待遇偏低,从而导致招工难。

工作时间长、工资水平低是近几年沿海一些城市出现招工难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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