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8 16:02
中国古代自隋唐以来,死刑判决分为斩刑与绞刑两种。而明清两代同时又将这两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划分为“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两类,习惯称之为“立决”“监候。”
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异议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同时不需要经过复核便可立即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可朝审再作判决。
《檮杌闲评》第二十回:“将周家庆 、 达观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众律,拟斩立决。”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八回:“情真罪当,无可出脱,就定了个斩立决。通详上去。”
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他刻的前清禁书还不止这一种,屈大均 的又有《翁山文外》;还有蔡显的《闲渔闲闲录》,是作者因此‘斩立决’,还累及门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