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移

更新时间:2023-05-18 22:52

支移是唐宋政府规定民户将税粮送往指定地点或出钱由官府运送的制度。支移之法始于唐代。宋时为了节省官府运粮之费,令民户自备运输工具和自付一切费用,将税粮运到指定仓库。运输距离依户等高低而定: 户籍在第一、第二等者,支移300里;三等、四等者,支移200里;五等者,支移100里。不愿支移者可纳钱,称“道里脚价”,也分三等。百姓为免去输粮之繁和道里脚价的重负,多在输纳之地收籴输纳。

赋税输纳有固定的地点、仓库﹔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始行于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以便充实边境军储。有些地区的支移﹐则是一州一县的“递趱”。如广南西路钦(今广西灵山)﹑横(今广西横县)二州每年支移苗米﹐纳于邕州(今广西南宁)太平寨诸寨﹐廉州(今广西合浦)再支移于钦州;白州(今广西博白)复支移于廉州。元丰七年(1084)规定﹐陕西沿边支移毋过三百里﹔元祐二年(1087)又规定﹐以户等高下区分支移的远近﹐第一﹑二等户三百里﹐第三﹑四等户二百里﹐第五等户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纳道里脚钱的﹐也按三等折收。起初﹐税户因路远物重﹐多携现钱至支移所在籴粮米输纳,沿途税务要根据携带现钱多少征收过税。道里脚钱的办法颁布之后﹐对税户相当普遍地实行了这项办法,于是脚钱演变成为一项固定的附加税。元佑初﹐陕西斗输脚钱十八文﹔至崇宁中﹐一向不支移的京西路﹐所输脚钱每斗竟至五十六文﹐几乎相当于元丰年间所输正税之数。广德军(今安徽广德)苗税一石﹐贴纳脚钱为三斗七升﹐在建中靖国元年(1101)以前已随正税缴纳。脚钱也反复折变﹐不断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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