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专业学位

更新时间:2022-12-26 16:01

建筑学专业学位是中国建筑学领域的一种专业学位。自1992年始试行授予。分学士、硕士两级。分别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建筑学本科专业和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高等学校授予。

设置方案

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设置目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学位分级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为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学位授予

授权专业须是已获《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者。本学位具有专业资格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衔接。参见“专业学位”。

设置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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