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丧

更新时间:2022-01-17 15:52

居丧是失去所爱的人后的一种自然反应。与逝者的关系越亲密,他对本人来说越重要,那么痛苦会越深。这是一种旧俗。尊亲死后,在家守丧,不办理外事。在服丧期满之前停止娱乐和交际,表示哀悼。

中国古代居丧制度的发展

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无论是丧礼制度、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的特点。这种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规定,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伦理思想和宗教观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丧礼制度

丧礼是与殡殓死者、举办丧事、居丧祭奠有关的种种仪式礼节,在古代为凶礼之一。《周礼·大宗伯》:“以丧礼哀死亡。”古人把办理亲人特别是父母的丧事看作是极为重要的大事,很早就形成了一套严格的丧礼制度。由于文献不足,商代以前的丧礼制度已难稽考,而周代的丧礼制度经战国学者的整理,有较详细的资料保存在儒家经典之中。《仪礼》中的《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四篇,就是专讲丧礼的,此外在《周礼》和《礼记》中也有若干记载。儒家礼经所记丧礼制度,主要是为士以上的统治集团成员制定的,但其影响则远远超出这一范围,而且大体上被后世所沿袭,二千多年来一直对历代的传统丧礼起着指导作用。如唐《开元礼》、宋《政和礼》、《明会典》以及对士大夫阶层影响较大的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所载丧礼制度,无不以之为范本而略加变通。

以《仪礼》的记载为主要依据的中国古代丧礼制度,等级分明。同样是死,说法就尊卑有别,“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33)丧礼也有不同的等级。总的说来,程序都很复杂,名目有五、六十种之多,真称得上是繁文缛节。其中有关丧服的规定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留待后文辟专节讨论,现先对从初丧到终丧的种种仪节依时间先后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以上只是举其大端,这种丧礼制度繁琐的程度已可见一斑。事实上历代帝王和一些统治集团上层人员的丧礼还要复杂得多,这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营建大型墓葬一样,是出于显示身份地位,加强等级观念,进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而社会下层的人民大众,则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举办丧事不得不因陋就简,丧礼的程序也有所精简。

丧服制度

一、丧服的起源和丧服制度的形成

丧服制度是用于居丧期间的服饰制度。

人死后其亲属要在一定时间内改变通常的服饰,这种礼俗起源很早。许多民俗学家认为,丧服的最初意义在于表示某种禁忌。原始社会的先民出于对鬼魂的恐惧心理,担心死者会降祸作祟,为了不被鬼魂辨识,免遭灾祸,在办理丧事时往往披头散发,以泥涂面,衣着也同平时大不一样。到后来随着伦理观念的进步,丧服的意义也逐渐演变为主要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和居丧者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的一种形式,即所谓“饰情之表章”。

中国古代典籍所称丧服,是“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36)不仅指居丧者的服饰,还包括居丧的时间和居丧期间生活起居的特殊规范。凡此种种,又以居丧者与死者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而有或重或轻,或长或短,或繁或简的隆杀之别。唐代经学家孔颖达在《仪礼·丧服》疏中对这种丧服制度的形成作过这样的表述:“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三王以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其中虽有后世儒家的涂饰之词,但指出丧服制度的形成是在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的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以降的世代,并且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则大致不误。丧服一词,最早见于《书·康王之诰》,这篇西周前期的文献提到成王去世,其子康王继位,在即位典礼上,康王穿着王者的服饰,麻冕黼裳,接受诸侯群臣的朝贺。典礼完毕,“王释冕,反(返)丧服”,按照制度为父亲服丧。周承殷制,西周的丧服制度可能是继承了殷人的某些遗规而有所发展,特别在别亲疏,分嫡庶,强调等级层次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使之与严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春秋时期,虽然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一致,但总的趋向是丧服制度更加细密完整,与宗法制度的关系更加密不可分。春秋文献,丧服之称已屡见不鲜,对丧服制度的具体内容,也留下了许多记载。如《左传·襄公十七年》记晏婴为父服丧:“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鬻,居倚庐,寝苫,枕草。”这里所说的居丧期间的服饰及饮食起居事宜,与后世居父丧所用的最重的服制完全相同。《论语·阳货》记孔子与宰我有关父母之丧的问答,孔子说:“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所言丧期,也与后世服制一致。春秋战国时的丧服制度由儒家整理归纳并予以理想化,在《仪礼·丧服》中有集中详尽的反映。儒学是战国时的显学,汉代以后又取得了一家独尊的地位,儒家所倡导的以《仪礼·丧服》为准则的规范化的丧服制度借助政治的力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得到普遍的推行,被历代王朝列入法典,其间虽然个别地方略有改订,就其大体而言,可以说是始终一贯,而且作为传统伦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植根于民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丧服的等级——五服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⒈斩衰

这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子女为父母服最重之丧,这容易理解,妻妾为夫也不难理解,因为这都是以卑对尊,但父为长子却是以尊对卑,为什么要服斩衰呢?长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如嫡妻无子,则“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长的一个为长子。长子是家族正统所系,同被称为庶子的其他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为长子”,这里所称的父,必须本身就是长子,是上继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长子将来要继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体的延续,承受宗庙付托之重。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先死,父为之服重丧,一则表示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传为宗庙主的重要人物而极度悲痛,二则表示对祖宗的尊敬。秦汉以后,随着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斩衰中父为长子服重丧这一项,一般说来也就不再实行了。

持斩衰之服的男子全套丧服是:

斩衰裳,苴绖(jū dié)、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衰亦作缞,是麻质丧服上衣,裳为下衣。斩是不加缝缉的意思。斩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缕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制作,都不缝边,简陋粗恶,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斩衰裳并非贴身穿着,内衬白色的孝衣,后来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说法。苴绖,指用已结子的雌麻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共两条,一为腰绖,用作腰带,一为首绖,用以围发固冠,有绳缨下垂。杖,也就是后世俗称的哭丧棒斩衰所用之杖为苴杖(苴有粗恶之意),竹制,高与胸齐。用杖有两重意义,一是表示丧主的身份,在传统丧礼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37)绞带,是以绞麻为绳作带,与腰绖相似。古时祭服用带,有大带、革带之分,革带用来系韨(fú,革制蔽膝),大带用丝织品制成,加于革带之上。丧服中的绞带代替革带,腰绖则代替大带。冠绳缨,指以麻绳为缨的丧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制作。菅屦,是用菅草编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饰。

如持丧者是女子,绖、杖、绞带、菅屦与男子相同,但不用丧冠,而是用一寸宽的麻布条从额上交叉绕过,再束发成髻,这种丧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长的小竹为笄,叫做箭笄。另外还要用粗布包住头发,叫做布总。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连裳于衣,斩衰裳也无上下之分,连为一体。

斩衰之服的丧期是三年,但并非三个周年,只要经过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就算服满三年之丧,所以实际上是二十五月而毕。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三年之丧应服二十七个月,唐代以后多从二十七月之说。开始服丧,叫成服持服;服丧期满,叫释服、服阕。行三年之丧据说是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38)所以,父母死后,为人子者要服丧三年以报答养育之恩。《荀子·礼论》有这样一段话:“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学者认为,最重之丧,丧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东夷的传统,经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后),到战国时逐渐推广,而真正成为制度被社会普遍接受,则在汉代以后。

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问丧》说:“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就是说首先要绝食三天,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39)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40)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礼记·三年问》说:“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居倚庐、寝苫枕块”,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⑴齐衰三年 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⑵齐衰杖期 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42)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⑷齐衰三月 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⒊大功

又次于齐衰一等,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丧期为九个月,丧服为布衰裳,牡麻绖,冠布缨,布带,绳屦。这里的布是指稍经锻治的熟麻布,较齐衰用的生麻布细密。妇女不梳髽,布总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丧者初丧三餐不食,葬前居于垩室,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饮酒,复居正寝。

⒋小功

又次于大功一等,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此外,妻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丧期为五个月,其服饰是布衰裳,澡麻带,绖、冠布缨吉屦无绚(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较大功更细。所谓澡麻,是指经过洗涤的较白的麻。吉屦即日常所穿的鞋,绚是鞋鼻上的装饰,用以系带,小功是轻丧,不必专备服丧用的鞋,吉屦去绚即可。

缌麻

这是最轻一等的丧服。适用于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孙),从祖兄弟之子,曾孙、玄孙,已嫁之从祖姑姊妹,长孙之外的诸孙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孙。此外,妻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缌麻之服。

缌麻丧期仅为三个月。当时用来制作朝服的最细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缕,就成为缌。因为其细如丝,正适宜用作最轻一等的丧服。

小功及缌麻在五服之中属于轻丧,要求居丧者初丧之时两餐不食或一餐不食,丧期内不饮酒食肉,但不作严格规定,仍居正寝,并可用床。

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丧服,还有受服的规定,也就是在居丧一定时间后,丧服可由重变轻。三年之丧,其间受服五次,大功、小功丧期较短,仅受服一次。服制变除办法十分繁琐,这里就不多说了。

还应该提到的是,《仪礼·丧服》规定对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员另有一套服丧等级,分为殇大功九月、殇大功七月、殇小功五月三种。郑玄说:“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伤者。”(43)所谓未冠笄,是指未满二十岁。据《仪礼·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

丧服的制定主要考虑宗族关系,但在西周、春秋,君统和宗统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中还规定了诸侯为天子,大夫、士、庶人为君(此指诸侯),公、士、大夫之众臣(仆隶)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丧服。后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称为国丧。奴仆为主人服丧,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

居丧期心理变化

痛失亲人是人生最大的悲哀之一。早期的适当干预能帮助居丧者顺利渡过悲哀过程,使他们能正视痛苦,找到新的生活目标。居丧之初为“休克期”,居丧者多处于麻木状态,此时治疗者应与居丧者建立支持关系。居丧者在经受了难以承受的打击之后,往往无力主动与人接触,因此必须动员他的亲朋提供具体实用的帮助。居丧者在此特定状况下往往难以对关心和安慰作出适当的反应或表示感激。照顾者万万不可因几次拒绝而放弃。持之以恒,将会使居丧者大为受益。若能陪伴在其身旁,轻轻握住他的手,或保持其它的身体接触,不仅使居丧者感受到他并非独自面对不幸,还可以帮助他保持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不致完全关注故去的亲人。

在居丧的几周或几个月之后,这种接触和支持将再度成为帮助居丧者的重要手段,因为往往要到那个时候,失去亲人的现实影响和真正意义才显现出来,对居丧者来说这又是一次重大打击。必须看到,失去亲人仅仅是居丧者应激的一个部分,他将面临的还有料理后事、通知亲友、处理遗物等,这些都会触发进一步的情感反应。因此,虽然鼓励情感表达在治疗过程中是一个重要部分,但不宜过早,以免使居丧者完全崩溃,无力去应付各种事务,并因此使居丧者在整个居丧期为自己贴上一个无能的灰色标签。有时,需安排亲友暂时接替居丧者的日常事务,如代为照看孩子,料理家务。必要时还需提醒居丧者的饮食起居,保证他们得到充分的休息,帮助他们分出事情的轻重缓急等。

鼓励居丧者表达内心 感受及对死者的回忆

居丧者往往不愿正视与死者关系中消极的一面。此时可告诉居丧者,处理好与死者有关的消极情绪,将有助于发现他们关系中值得永远怀念的一面。还有些人不愿放弃愤怒或其它强烈情感,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与死者之间惟一的纽带。这种情况下应告诉他们,消除不恰当的情绪可使他们更真切、更清晰地回忆死者。内疚也是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内疚感起源于居丧者感到自己有些事做得不如人意,愧对死者。在干预中,要让居丧者表达出内疚感和引起这种内疚感的想法、行为、事件,可帮助他们分析,是否已尽了最大努力,同时要就他们对自己的要求是否恰当、是否现实加以分析和讨论。必须让居丧者懂得,他们是凡人,会犯错误,在与人相处中也不可能尽善尽美,让他们学会原谅自己,以积极的方式消除内疚,改变不现实、不合理的信念。

至亲近友的故去,会带来一系列变化,那些继发的丧失往往容易被忽略,特别是当继发的丧失表现为一种无形的或象征性的丧失时。例如,丧子的父母失去的不仅是孩子,同时还有为人父母的角色,有的是同时感到失去了自身的一部分。对这些父母来说,必须就对孩子所怀有的梦想、希望、期待加以适当的处理后才能健康地适应失去了孩子的生活。

有时,居丧者会有一些对死者想说而没能说的话,想做而未能做成的事,此时必须鼓励他们表达出来,在治疗者在场的情况下,让居丧者大声说出这些未尽之言、未了之事,对他们大有帮助。

居丧反应

亲人死亡的悲伤反应:与死者关系越密切的人,产生悲伤反应也就越严重。亲人如果是猝死或是意外死亡,如突然死于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悲伤反应最重。

急性反应

在听到噩耗后陷入极度痛苦。严重者情感麻木或昏厥,也可以出现呼吸困难或窒息感,或痛不欲生呼天抢地地哭叫,或是出于极度的激动状态。

悲伤反应

在居丧期出现焦虑、抑郁,或自己认为对待死者生前关心不够或是感到自责或有罪,脑子里常浮现死者的形象或是出现幻觉,难以坚持日常活动,甚至不能料理日常生活,常伴有疲乏、失眠、食欲下降和其他胃肠道症状。严重抑郁者可产生自杀企图或是行为。

病理性居丧反应

如悲伤或抑郁情绪持续6个月以上,明显的激动或是迟钝性抑郁,自杀企图持续存在,存在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惊恐发作,或活动过多而无悲伤情感,行为草率或不负责任等。

秦汉居丧

居丧又称守丧、值丧或丁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在居丧期间,死者的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一般要遵守某些特定的规范或禁忌,这些规范或禁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如《晋书·礼志》: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儒家礼制的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所以《晋书》的作者说是 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皆为天子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晋书》说其 制不称情.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汉高祖因江山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 因而不革 , 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 其制不可久行 ,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要求 出临三日,皆释服 ;既葬, 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四日,纤七日,释服。在这里,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 以日易月 ,变成36天,并垂为定制。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武帝初年, 好儒术 的窦婴田蚡二人想恢复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度,但未能成功。据《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声称 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汉书·哀帝纪》:哀帝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员有父母死,也诏准告假丁忧。王莽时,开始盛倡三年丧制。《汉书·王莽传》说: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丧葬制度 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 ①,并诏告大臣不许 告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彪孝行纯至,义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诣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至性殆灭。尝寝伏冢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②。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 告宁 及 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终于成为 天下之通丧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 遭丧不服 ;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还有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舍,葬后应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可以参看。

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兄刘悦告发,结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刘贺则因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汉书·霍光传》载:汉昭帝死后无子,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继承皇位。但刘贺在居丧期间,毫无 悲哀之心 ,当昭帝的灵柩还停放在前殿时,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吹箫、唱歌、演戏。而且还经常派人去买猪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刚即位二十七天,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由于刘贺居丧作乐、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又据《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赵惠王刘乾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被汉安帝削去王位。

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如《后汉书·东平王苍传》: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状。永宁元年,邓太皇增邑五千户。《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下诏曰:' 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恻隐之劳。'《后汉书·任城孝王尚传》记载:任城王尚也 博有孝行,丧母服制如礼 ,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增封三千户。又《后汉书·彭城靖王恭传》:和性至孝,太夫人薨,行丧陵次,毁胔过礼,傅以相闻,桓帝诏使奉生酒迎王还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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