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更新时间:2023-12-18 18:2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与产权界定、评估是紧密相连的法律行为,界定、评估是登记的前提,登记则是对界定、评估结果的确认。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方面可以明确国家对哪些资产拥有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企业对哪些资产拥有经营使用权。

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而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它揭示了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结果是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二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国家取得所有权和授予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权的两方面同时确认。

企业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授权经营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种类型。

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增减变化的企业。

3、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被兼并、依法破产和企业改制后不设置国有股权、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的企业。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指财政?国资 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而进行的产权登记检查。

企业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审批程序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占有登记需要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4.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7.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8.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二)变更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5.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财政(国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企业发生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8.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九款)

9.《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10.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九款)

10.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

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合规、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内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初审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初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单位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2个工作日

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下一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告知

标准:

1、制发证件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核准结果

3、留存收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审定结果,对审定核准的,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核准文书,并即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定不予核准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及时、准确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资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属地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与资产的统一管理,确保了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到2000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近10万亿元人民币,近十年来递增率达17.9%。我国加入WTO后,外国资本将大量进入,国有经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部分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未经财政?国资 部门、授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减少或增加资本金数额,个别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擅自调减个人持股数量,国有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受到侵蚀,造成了事实上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国有资产占有企业的产权变动审批手续不全,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企业的产权变动审批手续不全,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企业的分立与合并,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划转手续,致使企业有效资产被分立出去另起炉灶,成立不设置国有股权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以致使国有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拍卖、清偿债权人债务,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不报告等。四是被撤销、被解散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不到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致使产权登记机关应收而未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正本的副本在社会上泛滥,扰乱了国有资产产权秩序。五是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正常的一年一度产权登记检查不积极,财政?国资 部门上门年检不配合,涉及的产权变动文件、证件、资料不能完整地提供,参与年检的企业呈逐年递减趋势,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流于形式。

问题的改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问题的改善:

一是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对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检的重要性认识。要认真组织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学习国务院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责任。同时,财政?国资 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严格管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财政干部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是严格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管理,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行使各级财政?国资 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规范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行为,严格报批程序、审核程序和定价原则,坚持评估作价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统一政策,授权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占有、注销登记和年检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是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信息库的建设,及时跟踪企业国有资产流动及产权变动情况,掌握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和价值总量的增减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国有资本再投资,科技开发投入和补充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

四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完善登记和年检手续。各级财政?国资 部门要组织干部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政策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努务提高办事效益,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和经济发展。

意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首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国资)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作为产权管理部门要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了解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产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新时期企业国家资本与资产统一管理的基础和突破。1998年国家财政部机构改革,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管理职能(即国有资本金管理)并入财政,这实际是向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回归。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核心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进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础。

再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产权登记不仅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的法律行为。财政(国资)部门在产权登记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企业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利于资本运作产权流动。它即保证了国家的所有权,又为企业落实法人财产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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