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

更新时间:2023-11-25 19:15

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

内容

同一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A(或“A→A”)

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思维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断的同一。同一个主体(个人或集体)在同一时间(相应的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思维的确定性,但是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它完全是对思维过程说的,并不要求客观事物保持同一,绝对不变。

逻辑的“同一律”方面的内容中,应该包括“同一立场”和“同一时空”在里面。

逻辑错误

根据同一律的要求,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有两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一)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不是在原来意义上使用某个概念,而是把不同的概念混为一个概念或者改换同一概念的含义,不保持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同一,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楚或缺乏逻辑修养,无意之中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从而造成概念混乱。

2.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个概念使用。偷换概念有以下几种手法。

第一,任意改变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第二,将似是而非的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第三,用非集合概念取代集合概念,或相反。。

第四,利用多义词造成的混乱。

(二)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不是在原来意义上使用某个判断,而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它,或者在论证某个论题时,中途改变讨论的对象或论述中心,就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1.转移论题

转移论题,也称离题或跑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识地违反同一律,更换了原判断的内容,使议论离开了论题。

2.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达到某种fl的,故意将某个论题更换为另外的论题,并把这个论题当作原来的论题,这是诡辩者常用的伎俩。

哲学中的同一律

在杂多缤纷的世界中,每一个个别的“存在”都是“一”,具有个别性、独立性、完全与自己等同,但与别的其他事物都不相同。这就是“同一律” 所呈现的公式:A=A,并非有两个相同的A,而是惟有一个与自己等同的A。“同一律”保证每个事物独立存在的资格,事物都存在自己之内,用不着如“特性”一般,寄生在别的事物身上,这就是“范畴”中的“实体”的存在。

理解基础

第一,区分逻辑同一与形而上学同一。

逻辑同一与形而上学同一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如下。首先,含义不同。逻辑同一是指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命题要保持同一,不得随意改变,公式“A是A”正是表示这一含义的;形而上学同一是指客观事物永远与自身绝对同一,永远不变。形而上学也使用“A是A”这一公式,但却赋予完全不同的含义,A永远是A,固定不变。其次,性质不同。逻辑同一是逻辑范畴,不是世界观,不是对事物的根本看法,不涉及也不否定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它也不是方法论,不是用来观察和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它只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准确表达思想的一种必要手段。形而上学同一是哲学范畴,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根本看法,它根本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它也是一种方法论,但这种方法论是反科学的,它是对客观事物本来面貌的歪曲,用它来指导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只能导致失败。

第二,深刻理解同一律的内容。

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思维只有具有确定性,才能正确反映世界,人们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因此,一切正确的思维都必须遵守同一律。只有遵守同一律,才不致产生“混淆概念”和“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才能使思维活动正常进行下去。只有遵守同一律,一篇文章、一个讲话,才能主题明确、思路连贯,有条理,首尾照应,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只有遵守同一律,开会才有中心,辩论才能不离题目,才能进行思想交流。总之,遵守同一律是正确思维和表达的必要条件。

第三,不能把同一律绝对化。

在肯定同一律作用的同时,又要看到同一律作用的局限性。同一律说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具有同一性。但它并不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反映这些事物的概念和判断的变化。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或从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的认识是同一的。时间变了,反映事物的概念、判断发生变化不违反同一律。另外,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从不同方面反映同一对象,形成的概念、判断也不相同。总之,在运用同一律时必须注意同一律起作用的范围,如果把同一律理解为“A在任何情况下都是A”,否认事物的发展,从而也否认反映事物的思想的发展变化,就会陷入在第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形而上学方法论中。

应用

同一律作为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不仅一般人的思维遵守它,对于法律人来说,在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的过程中更应遵守这一基本准则。法律人应该善于在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中把握好这一规律,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之义。

在立法中,要做到同一法律法规自身必须是确定一致的,这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司法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保证。而对于法律解释,不管是文字解释、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应该做到相关的法律概念、立法的意图等是保持确定的、同一的,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精神实质不被歪曲。

在执法和司法实务中,什么样的事实,就应依据什么样的法律确定其违法性质;什么样的违法性质,就应该依法作出相应的一致的处理。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违法性质和处理结果三者之间必须保持一致。例如,如果认定某一案件的事实只是小偷小摸,那么违反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只能够在这一法律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加以处罚,而不能去用刑法中盗窃罪来判处,那样就严重违反了同一律。

另外,法律中的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其固定的内涵和外延,并且都会有相应的条款加以严格的界定,在法律的执行、司法的实务中,只有保持了这些内涵和外延的同一性和确定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例如,以部门法刑法为例,如“双抢”犯罪(即抢夺罪和抢劫罪),各有自身的不同定义,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各不相同,如果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一些相同的犯罪事实分别给定性为“抢夺罪”和“抢劫罪”,那么就会造成法律的不正确适用,破坏法律的公平公正。

还有,在法庭的辩论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同一律,保持论题的同一性,这样才能使得法庭辩论是针锋相对,而非各说各话,从而保障法庭辩论顺利而又有意义地进行下去。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的实际公平公正就是通过同一律来得以保障的,因此,我们应该切实理解和运用好这一基本逻辑规律,以维护现代法律的这些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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