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年

更新时间:2024-08-22 11:42

刘海年,1936年4月生,河南唐河人,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物经历

1936年4月,刘海年出生。

1945年8月,升入高级小学寄宿学习。

1947年,小学毕业升入初中。

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历任宣传员、班长、文化教员、秘书、军事法院书记员。

1953年,任营部中心文化教员;12月,调任政治部干部科任档案员。

1955年,任军事法院书记员、秘书。

1957年9月—1961年9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

1964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历史专业;12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978年,任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副主任、助理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1979年,参加“两案”审判工作。

1980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助理检察员。

1981年,晋升为副研究员。

1988年,晋升为研究员;8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199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1995年—1998年12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201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成就

科研成就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80年代,刘海年从事战国秦汉法制研究,阐述了秦代“士伍”的法律地位、秦代刑罚体系、秦汉诉讼法制中的“爰书”、秦简《为吏之道》与秦代治吏思想等问题,从刑法、治安、官制、身份、侦讯、诉讼、经济等多个角度,论述了中国战国至秦汉时期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1988年,刘海年与王家福等将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学基础理论重点课题进行了研究;1989年,与王家福李步云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和“逐步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法制改革路径;2013年,从事社会主义法治领域研究,从革命根据地法制保障人民权利的传统和经验追溯,总结重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从多个方面分析讨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具体要求和建设路径等问题,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作了客观分析。

据2023年11月中国法学网网站数据,刘海年已发表关于唐律、秦汉简牍等中国古代法律史论文,以及法治、人权论文、文章100余篇,内部研究报告数十篇。

据2023年11月中国法学网网站数据,刘海年已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优秀科研成果荣誉奖1项,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4项等奖项。

人才培养

刘海年先后在日本明治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早稻田大学同志社大学和中国台湾东吴大学讲授“中国古代法制史”等课程。

刘海年指导培养的学生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小红,清华大学教授苏亦工,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讲师张锋,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赵进华等。

荣誉表彰

社会任职

个人生活

母叫“娘” 。

人物评价

“刘海年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昂然不失驰骋四方之志。”(中国社会科学网评)

“刘老师(刘海年)待人和蔼可亲,为人正直大度,尊重学术,奖掖后学。”(清华大学教授苏亦工评)

“刘老师(刘海年)在履行职责时,真是做到了孔子所说的‘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无论是国家交办的任务,还是高精尖的科研项目,他总是亲力亲为,力争做到极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小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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