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

更新时间:2023-06-09 14:44

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既是被追究论罪的对象,又是诉讼主体和证据来源之一,在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充分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在必要时司法机关得以强制措施限制其自由。中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诉讼义务。被告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得有碍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正文

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简称被告人。刑事诉讼是围绕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展开的。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复杂:首先,他是一方的当事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赋予他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其次,他对于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最了解,因此他的陈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再次,他可能是科刑的对象,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审讯,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其自由。

在封建专制国家中,被告人被视为罪犯,受到严刑拷问,基本上没有多少诉讼权利。只有当被告人是封建贵族时,才能享有一定的特权(见八议)。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从保护“人权”出发,在一些重要的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例如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对被告人不得科以过多的保释金、罚款,不得滥施酷刑。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禁止在逮捕时施行残酷行为。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才能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都赋予被告人以辩护权及取得律师帮助、最后陈述、申请回避、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还规定,被告人享有由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受小陪审团审讯、与对方证人对质、按正当法律程序公开迅速审判等诉讼权利,并不得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日本国宪法》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规定刑事被告人(包括受审人、被判刑人)享有辩护、委托辩护人、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最后发言,及对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控告和申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以及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聋哑被告人受讯时,享有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进行帮助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被告人应尽的诉讼义务,例如: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等。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以保证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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