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

更新时间:2024-07-22 20:34

公共财产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种财产。包括国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海陆自然资源; 国家控制国计民生的专有财产,如铁路、航空、公路、水运、港口、银行、邮电、广播等部门的装备、设备和其他财产;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不能证实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具有经济、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财产;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

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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