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10-14 17:03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成立的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国家最高军事统率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委员会下设若干部、局分管各项工作,设办公厅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其具体职权主要有:统率与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协调全国武装力量的行动;统一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制度、编制和纪律,领导与组织全国武装力量的各项建设,包括建立政治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广大指挥员和战斗员;领导建设海军和空军,以巩固国防;对外代表全国武装力量;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任命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军委日常工作由周恩来主持。委员有:贺龙、刘伯承、陈毅、林彪、徐向前、叶剑英、聂荣臻、高岗、粟裕、张云逸、邓小平、李先念、饶漱石、邓子恢、习仲勋、罗瑞卿、萨镇冰、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龙云、刘斐。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增补林彪、高岗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52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央军委的日常工作由彭德怀主持。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增补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增补徐海东为委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任命毛泽东为国防委员会主席,朱德、彭德怀、林彪、罗荣桓、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龙云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彭德怀兼任国防部长。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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