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3-11-27 11:51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于1984年4月25日正式创建。1987年经国务院体改委确认,业务主管单位为文化部,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是一个全国性、群众性、学术性、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团体。

历史发展

成立以来,基本每年在京举办1次大型书画展览,并在天津、广东东莞、深圳、顺德、珠海、湖北江陵、哈尔滨和澳门等地举办展览;曾先后为“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亚运会捐赠书画。设中国书画函授大学,函大分校、站共212年,现有学员51000人,与商业部老干部局合办老年书画学习班,办学3年,现有学员110余人。

下属分会

全国共有46个分会,其中各省分会25个,中央国家机关分会16个,驻京部队分会5个。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宣教部、展览部、研究部、服务部。现有会员7000余人。在80年代,名誉会长为胡厥文许德珩楚图南杨静仁胡子昂杨成武、舒同、王恩茂、郑天翔,名誉副会长王国权、孙毅、孙墨佛关山月刘海粟启功萧劳李可染吴作人胡 青(女)、赵鹏飞段云秦川溥杰,会长刘宁一,副会长史进前(常务)、李真许麟卢魏传统、陈亚夫、张超郝治平方丁、刘润生、阿老、李树三、王舒冰崔静真、张旭、贺晋年方丁兼秘书长,副秘书长朱布、罗丹、张毅彬、龚杰,顾问147人,理事102人。

代表大会

2011年7月21日,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康铭大厦隆重举行。来自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单位会员、39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队大单位的单位会员代表150余名参加会议。 文化部社会团体办公室主任、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吉在会上首先介绍了对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及换届筹备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的情况。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唐麟松在会上作《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李永高同志代表第二届常务理事会作了题为《承前启后,再铸辉煌,为繁荣中国老年书画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李永高所作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的决议。 大会选举产生了由118人组成的新一届理事会和19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上,苏士澍当选为会长,唐麟松、吴玉玺、陈士富、严太平、魏峰、赵志强当选为副会长。王玉雪当选为秘书长,赵怀才、张登府被聘任为副秘书长。聘请葛振峰、华楠、王珺、王云坤、肖作福、朱敦法、朱森林为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名誉会长;李必达为执行会长;王舒冰、史克信、许静、宋芬桂、李永高高锐、耿墨学为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名誉副会长;聘请王骏、王加林、白石、刘恒月、刘琦、刘传铭、石坚、王政通、田维谦、谷文兴、居寒冰、赵芬、贾天增、董世荣、曹秀荣、游基、彭志圭为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顾问。 新当选会长苏士澍在会上讲了话。他对今后工作谈了几点想法:一要抓班子,抓管理,抓制度。二要尽快让老研会工作步入正轨,恢复扩大各项活动。三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不断壮大老年书画队伍。

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会员开展书法、美术、篆刻和诗词等创作研究活动;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老年书画研究发展需要,举办不同主题的书画展览、笔会、编辑出版书画集、组织书画艺术的交流、研究活动;

(三)组织会员开展扶贫赈灾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对外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继续编辑出版《中国老年书画》报;

(六)进行书法、美术、篆刻等艺术的培训和咨询活动。

组织章程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英文名称: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of the Aged people of China,缩写:RAP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书法、美术方面的艺术家以及老年书画爱好者(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为推动我国书画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入会一般应年满50周岁,须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由单位会员推荐,并提交两幅作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

(五)单位会员指地方性老年书画组织或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队领导机关内部成立的老年书画组织。单位会员入会须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所属领导机关批准入会的文件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登记表、章程和所属会员情况。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以代表会长主持工作;

(四)本会的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年7 月21 日第三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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